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鑑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鑑洲無A女所指述加重強制性交犯行,況聲請人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且相關事證均已查明,已無影響審判可能,而無羈押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院前以聲請人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業經證人A女指述甚詳,且有勘驗筆錄存卷可佐,復有扣案毒品為徵,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案所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3年罪刑確定執行完畢後,復再犯本案2次最低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羈押。經核聲請人原羈押事由尚未消滅,復斟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必要,且無從代以具保、限制住居,而聲請人所指上情,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官陳琪媛
法官賴武志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