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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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何文進 相對人 連政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連政瑋於民國100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0年11月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 菁埔 │菁埔│279-14│建│││7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號││││層│層│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171│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住家用│119.│124.│9.│││││25││││全部│││││雄鄉菁埔│雄鄉菁埔│鋼筋混凝│63│21│36│││││3.│││││││││村8鄰菁│段菁埔小│土造二││││││││20│││││││││埔123之3│段279-14│層│││││││││││││││││號│地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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