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香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牌絲巾壹條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LV牌絲巾1條,係被告吳香君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依上開規定,應沒收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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