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吉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具保人於繳納保證金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吉台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具保人即被告張吉台因竊盜等案件,繳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千元,因而經釋放,惟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