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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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尚彬 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羚 代理人 林尚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7年11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佳芮┌──────────────────────────────────────────────────────┐│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1│綺麗生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南桃園分行│107年9月25日│25,200元│EB0二一六三三│尚彬│││││││七│儀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