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陳 宏彥 債務人 張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柒萬零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宏彥 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案外人陳派生及債務人張淑貞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借款本金453,24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查債務人於108年05月16日辦理「緩繳本金自付利息」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查本案債務人於108年5月14日邀新連帶保證人張淑貞簽立增補約據,新連帶保證人張淑貞對於本增補約據成立前及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甲方依原借據約定對乙方所負借據本息等全部債務,均願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陳宏彥自民國108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0,95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張淑貞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淑貞、陳│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29,979│宏彥│月1日起││點一五│││元│││││├──┼───┼─────┼──────┼──────┼───────┤│002│新臺幣│張淑貞、陳│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270,98│宏彥│月1日起││點一五│││0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淑貞、陳│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9,979│宏彥│月2日起││以內者依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淑貞、陳│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70,98│宏彥│月2日起││以內者依上開利│││0元││││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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