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55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谷欣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谷欣寶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21,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8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11,5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959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3,600元2.新臺幣11,500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谷欣寶│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3,600││月16日起││當月計付新臺幣│││元││││800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002│新臺幣│谷欣寶│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11,500││月26日起││當月計付新臺幣│││元││││800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