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255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五、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並表明債務人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