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41號
原告 陳守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魏慧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41號
原告 陳守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