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18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對伊所負之新臺幣(下同)20
5萬元借款債務,於民國97年4月7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05萬元、債務清償日期為97年5月31日之抵押權予伊,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債務清償期屆至後,經伊提示相對人所交付,用以清償上開債務之支票卻未獲兌現,嗣經多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1紙、本票1紙、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核閱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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