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築物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82號原告 賴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建築物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並附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二、桃園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中壢區內壢118號,下稱系爭建物)之樓層、面積、材料、年代、用途。
三、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若干?並附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四、原告為 賴阿立 繼承人之證明及應繼分比例為何,並請提出賴阿立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記事完整戶籍謄本,暨賴阿立之遺產是否業經分割、有無拋棄繼承者。
五、本件有何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不能提起他訴訟」之情形。
六、請用『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服務』或『地籍圖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提出套繪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地籍線之彩色空拍圖並標明系爭建物所在位置。
七、起訴狀附圖一至五拍攝日期之證明。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