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41號原告 邱怡婷
曾惟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偉 律師複代理人 紅沅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心怜 等3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8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9年11月10日收件191880號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原告聲明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萬6,2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1.土地:92.04㎡×55,100元=5,071,404元(原告2人權利範圍各2分之1)
2.房屋課稅現值:257,200元
3.土地及房屋合計:5,071,404元+257,200元=5,328,604元
4.訴外人 曾鴻善 就預告登記之限制範圍為3分之1:5,328,604元×1/3=1,776,2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