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 沈宜婷 訴訟代理人 紀培琇 律師
江政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貴龍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搭蓋建物使用,請求拆屋並返還占用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206元,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係認被告占用系爭土地全部即64平方公尺,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9,184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96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918,
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