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台州溶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3,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