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施工處
巷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被 告 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原告正確名稱,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