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施工處
            巷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被   告 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原告正確名稱,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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