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明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提前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形成心證,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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