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91號
原   告 嘉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
被   告 乙○○
            之2
      甲○○
            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23日下午3時55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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