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507號

聲請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 戴茂通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查明有無拋棄

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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