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量選任辯護人鄭凱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量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李文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4月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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