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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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王健治 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於苗栗縣○○鎮○○段○○○○號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通霄鎮○○里0鄰○○00○0號)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