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351號聲請人逢甲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孝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莊孝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