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樺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所為本件就被告陳威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威樺因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2年8月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有管轄權錯誤之處,就被告所涉被訴犯行不宜逕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上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由本院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