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在夜巿經營牛排攤販,收支勉強尚可平衡,惟因路邊攤販需看天吃飯,台灣梅雨季長達三個月,緊接著又為三個月的颱風季,無法擺攤。家中尚有父母須奉養,故轉向銀行借貸,嗣轉向經營小型餐廳,因缺資金,又向銀行借貸,因原物料上漲,經濟不景氣,生意門可羅雀,致債臺高築,以債養債。目前債權人要求之利息均是年息將近20%之高利,每月應付之利息即超過新台幣(下同)35,000元。聲請人目前總負債約為2,104,949元,資產僅152,132元,債務已不能清償,為此聲請宣告破產。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不能清償。破產法第1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有卷附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目前為34歲,正值年輕力壯。且聲請人自認之前經營牛排攤販,甚至曾經營小型餐廳,足見聲請人本身有一技之長。又查,聲請人於95年4月21日曾向各銀行申請債務協商,經協商成立,聲請人之債務自95年6月起,分60期清償,利率以9.88%計算,每月須繳納44,652元,至全部清償為止,而聲請人之前於夜巿經營牛排攤販,每月收入達80,000元,此有卷附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提供之協議書及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案件申請人財務資料表可稽。故聲請人正值年輕力壯,又有一技之長,來日方長,計算至60歲退休為止,尚有26年之工作時間,且聲請人之債務僅2,104,949元,其之前經營牛排攤販,每月收入達80,000元,顯已足以支付每月應向銀行繳納之債務。至於聲請人主張夜巿生意易受天氣影響及經營餐廳失敗乙節縱係屬實,惟聲請人既有一技之長,仍可以受僱之方式繼續工作償還債務,故本院認聲請人之債務並非不能清償,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