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845號聲請人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相對人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3,445,88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所載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3年4月2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和解筆錄影本1件、債務償還協議書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