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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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8號債權人 蕭家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柏毅劉希堯梁育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劉希堯、梁育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請求利息利率月息1.5%之依據(若無,本件為借款關係,得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之)、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若非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請併敘明起算之依據)。
二、請表明各債務人之所負債務原因關係是否同一?即債務人劉希堯、梁育慈所簽之借據及本票是否係為擔保債務人劉柏毅之債務履行(若是,請同時說明為何載明金額均非50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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