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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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曾語蘋 債務人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財喜人兼法定代理呂理政人債務人 潘麗雲 債務人 戴金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 壹拾陸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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