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9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13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如附表所示「時空線索」等視聽著作(下稱「時空線索」等),係如附表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前揭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且可預見其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置於網路空間並提供上開著作下載之服務,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網友,得以藉此下載重製如附表所示影片,而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反覆實施犯意,自於民國96年2月底,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2段259之3號10樓之13住處,利用其所有電腦設備連結向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設之電腦寬頻網路登入韓國之clubbox(http://clubbox.co.kr/krc,以帳號為krc,設立「krc分享空間」後,未經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時空線索」等視聽著作,並以公開傳輸之方法張貼於上開「krc分享空間」,且提供超連結之方式,連結到臺灣的網址為http://skybt.org/discuz/index.php之「CB電影分享區」及網址為http://www.ninja.game.tw之辛辣論壇「電影交流區」,提供上開未經授權之視聽著作供不特定人士免費點選下載、瀏覽,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迪士尼公司等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6年3月14日下午3時許,為警循線在其上址住處查獲。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辛辣論壇「
電影交流區」下載列印資料、臺灣討論區論壇「CB電影分享區」下載列印資料、KRC個人資料、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南區克服中心回覆單、統一發票等各1份。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從而,本件被告於上開期間登入上開網站而多次公開傳輸、重製該等視聽著作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均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各論以擅自重製一罪及擅自公開傳輸一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因被告公開傳輸其所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以使其他網友得以免費瀏覽該等視聽著作,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告僅自行重製為重)。爰審酌被告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侵害之視聽著作數量非多,期間尚短,固造成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損失,惟其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僅係在自己之上開網路分享空間中張貼前揭視聽著作超連結,並無營利之行為,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手段、智識及生活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前揭前科紀錄表可按,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業於網路上張貼道歉聲明,有該網頁列印資料可稽(見偵查卷第13、14頁),並無因此犯罪而獲利,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舜民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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