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丁○○庚○○丙○○己○○戊○○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三八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三元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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