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而涉有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之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為常業罪云云,惟所謂常業犯,係指將犯罪作為賴以維生之職業而言,故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應係指「以侵害著作權營生」,或「恃侵害著作權為生」,始克相當,故行為人縱有多次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並非恃以為生,仍不得謂係常業,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三三五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經營之「雅藝飾品百貨行」,係自民國八十二年間起即開始經營,主要營業項目為成衣、鞋類、皮包、服飾品、寢具等批發業,且被告加工之女用髮飾種類有上千種,此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復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紙、廣告資料影本三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勘驗被告當庭提出之髮飾,亦有上百種以上,而被告雖坦承自八十九年三月間起,有將松林國際圖片有限公司(下稱松林公司)享有「帽子家族寶貝熊」美術著作權之玩偶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入後,加工附著於女用髮飾上,並販售予他人,惟此侵害松林公司著作權之髮飾僅係被告經營之百貨行銷售產品之一部分,而非上開雅藝飾品百貨行之主要營業項目及恃以為生之收入來源,參以被告又無違反著作權法前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依上開說明,尚難認被告上開行為係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為常業,公訴人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洽,是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涉有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罪,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松林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和解筆錄各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