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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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八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崇亮 被告 顏堉榮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鎮○○路○○號兼法定代理人 顏玉蓉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於被告顏堉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顏玉蓉、乙○○、甲○○等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該裁定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