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許心怡 即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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