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99號
聲請人 曾火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寬亮 (或其繼承人)、 曾雲 (或其繼承人)、 曾梓言 (或其繼承人)、 曾短 (或其繼承人)、 曾得振 、 曾火益 、 曾恩 、 曾火生 、 曾文育 、 曾文麒 、 曾火義 間請求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99號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曾寬亮(或其繼承人)、相對人曾雲(或其繼承人)、相對人曾梓言(或其繼承人)、相對人曾短(或其繼承人)之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如上開相對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即已死亡之相對人)之繼承人有無拋號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四、提出具體之分割方案。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