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陳文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希宜后里廢棄土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對人執行名義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66萬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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