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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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庭法官施慶鴻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靜秋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