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陳生堡 被告 黃運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4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