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330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三百六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六千六百四十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三萬六千一百四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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