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97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1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19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生股
99年度速偵字第3452號被告乙○○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3段97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9年9月14日17時許,在臺中市○○路家中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17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7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3段與崇德十路口時,因闖紅燈為警攔停盤查,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62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員警職務報告書各1份及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美慧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