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 楊育綸 被上訴人 朱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