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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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 楊育綸 被上訴人 朱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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