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抗告人 邱梅香 代理人 陳鴻興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之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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