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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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張秀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陸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陸仟貳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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