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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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23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查相對人乙○○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65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度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65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18.18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利益;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6,226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3,147,120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10年=3,147,1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