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561號

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訴訟代理人 張佑全

黃耀德

歐庭

高銍汶

被告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華

訴訟代理人 鐘宥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並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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