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9號
原告 王家男
被告 林文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相關案號:114年度壢簡字第8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林述亨
法官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9號
原告 王家男
被告 林文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相關案號:114年度壢簡字第8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林述亨
法官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