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3號聲請人 莊榮兆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抗字第4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主文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裁定駁回。至於主張是否應依舊專利法第86條憑專利證書准予訴訟救助一節,查專利法該條規定因民事賠償而起訴或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本件行政訴訟事件無適用餘地。另聲請函調立法院訴訟救助立法理由,並傳訊 曹興誠 先生、省發明人協會理事長 張孟政 先生、 林炳煌 先生等證人,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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