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 許清哲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被告 許麗君
許銘欽 許瓊嬪 許清峰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許瓊妃 被告 許洵瑋
許莉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如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附表一:被繼承人 許莊玉琴 之遺產關於遺產項目(動產)編號1「248,685元及其孳息」之記載,應更正為「292,658元及其孳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主文中關於遺產項目動產編號1所示存款部分,因原告提出之依據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載遺產及被繼承人郵局存摺於「106年11月
2日」之結餘款,被告許如慧提出關於上開遺產存款項目數額為被繼承人在郵局於107年9月3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所列載,原無錯誤可言(因計算結餘日期不同而已),惟當事人就此既有爭執,且現時亦有如主文所示之差異,亦可屬顯然錯誤,得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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