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
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文字之顯然誤寫,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部分,關於「扣案之賭博電子遊戲機台
「超級大富翁」 小瑪琍 (含IC版壹片)壹台,沒收之」,應更正
為「扣案之賭博電子遊戲機台「超級大富翁」小瑪琍(含IC版壹
片)壹台、賭資新台幣陸佰肆拾元,沒收之」。
理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
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
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
限。」,又按:「…判決如有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同法(舊)第40條增刪
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現行法220條),由原審法院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亦著有第43號解釋。
貳、本案前所為之判決,因電腦之誤植,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因原判決正本已依法
送達,核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