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對人 吳政智
吳政憲 林金全 許永川 許端毅 許端炎 許端正 許愛惠 郭章信 林威仲 林威安 吳漢洲 蔡莉莉 林寬富 黃土發 黃昭蒕 曾畑 邱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而所謂必要費用,係指為實施訴訟程序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倘無支出該項費用,則訴訟程序無從進行。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以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判決,全案並已於108年9月30日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如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負擔。又查,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81,576元、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4,15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700元,合計共187,426元。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表】: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應負擔訴訟費│應給付聲請人││││比例│用金額│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入)│├──┼────────┼───────┼──────┼──────┤│1│嘉義縣政府│4214/4800│164,544│-│├──┼────────┼───────┼──────┼──────┤│2│ 吳震東 之繼承人即│1/240│781│781│││吳政智、吳政憲│(連帶負擔)│(連帶負擔)│(連帶負擔)│├──┼────────┼───────┼──────┼──────┤│3│林金全│2/120│3,124│3,124│├──┼────────┼───────┼──────┼──────┤│4│許永川│1/500│375│375│├──┼────────┼───────┼──────┼──────┤│5│許端毅│1/500│375│375│├──┼────────┼───────┼──────┼──────┤│6│許端炎│1/500│375│375│├──┼────────┼───────┼──────┼──────┤│7│許端正│1/500│375│375│├──┼────────┼───────┼──────┼──────┤│8│許愛惠│1/500│375│375│├──┼────────┼───────┼──────┼──────┤│9│郭章信│1/100│1,874│1,874│├──┼────────┼───────┼──────┼──────┤│10│林威仲│3/1440│390│390│├──┼────────┼───────┼──────┼──────┤│11│林威安│3/1440│390│390│├──┼────────┼───────┼──────┼──────┤│12│ 吳翰洲 │1/240│781│781│├──┼────────┼───────┼──────┼──────┤│13│蔡莉莉│1/240│781│781│├──┼────────┼───────┼──────┼──────┤│14│林寬富│1/30│6,248│6,248│├──┼────────┼───────┼──────┼──────┤│15│黃土發│34/3840│1,660│1,660│├──┼────────┼───────┼──────┼──────┤│16│ 黃昭璁 │34/3840│1,660│1,660│├──┼────────┼───────┼──────┼──────┤│17│邱惠英│34/3840│1,660│1,660│├──┼────────┼───────┼──────┼──────┤│18│曾畑│34/3840│1,660│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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