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璟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璟徹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璟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本院審酌其上開所犯案件類型、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8月06日│107年06月03日│107年08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7081號│字第1328號等│字第1328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460│108年度訴字第58號│108年度訴字第5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3日│108年07月05日│108年07月0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460│108年度訴字第58號│108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號││││├────┼──────────┼──────────┼──────────┤││判決│108年02月11日│108年09月16日│108年09月16日│││確定日期││││├───┴────┼──────────┼──────────┴──────────┤│││編號2、3所處有期徒刑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備註││字第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41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97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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