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啟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甲○○因強盜、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第1項第5、6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9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溫訓暖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