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02號原告 李亞玲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被告 葉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02號原告 李亞玲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被告 葉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